一、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均不适用于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首先,如果被告人为盲人、聋人或哑巴,或是尚未完全失去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若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再者,若是案件涉及到重大的社会性影响因素;
第四,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们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此外,当被告人和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最后,如存在其他不宜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有什么
针对以下几种情况,速裁程序无法被采纳适用:
(一)涉及被告人为盲人、聋哑人或尚无彻底丧失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情形;
(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
(三)案情事关重大,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对于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其量刑建议或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持有不同看法的现象;
(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与受害者或其法律代理人均未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以及(六)根据各方实际情况,不宜采用速裁程序审讯处理的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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