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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过的遗嘱和后立的遗嘱那个被法律承认
在法律层面上,公证遗嘱与最终遗嘱之间,应以最终遗嘱为准则。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例,当立嘱人于遗嘱完成之后,其所行之事与其遗嘱内容大相径庭者,可视为是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
此外,对于同一立嘱人所订立的多份遗嘱,如各遗嘱间存在相互冲突之情形,则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过的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通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程序验证的遗嘱有效力,除非在此基础上又有新的公证遗嘱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将保持完整和法定的效力直至被取代。
公证遗嘱是依据公证程序合法设立的遗嘱形式,拥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这也使之成为众多国家立法采用的主要遗嘱形式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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