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间确实可实施股权质押措施,然而必须遵循公司章程中制定的特定程序规范进行操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可转让的股权方能被作为质押标的物交付使用。
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利的设定需依法进行登记,而当质权实现或解除时同样亦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构成抽逃出资吗
如若股东藉由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之形式,将其所作之注资移转,应当被判定为抽逃出资之行径。
首先,在公司设立之后,倘若相关股东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对公司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且此等诉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将出资资金流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随后再将其擅自转移出去;
(2)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注入公司的资金无故抽出;
(3)刻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虚增盈利并将其分配给股东;
(4)借助关联交易这种手段将其投资资金从公司中悄然转出;
(5)其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随意提取和转移注资的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公司不得自行,也不能通过旗下的子公司来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向公司抵押股权合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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