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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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事后得到另一方认可的债务。 2.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3.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一方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者在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和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与配偶共享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债权人如何去主张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中,若其中一方不幸离世,尚存活的配偶即须承担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表明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并不会因死亡一方是否留下遗产或者男女双方婚后是否拥有共同财产而有所改变。

简而言之,无论逝者有无遗产可供继承,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生存下来的配偶就应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进行偿还。

当夫妇一方离世之后,如果生存的另一方已经尽职尽责地完成了连带清偿责任,那么生存的一方便获得了向另一方追讨他/她应得的那部分权益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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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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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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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法定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依据
人民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法和好。
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除了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外,还要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定的十四种其它情形。
第一部份:婚姻法规定的五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部份:司法解释列举的十四种其他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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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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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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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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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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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与用途时采用; (3)价值补偿,即共有物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针对不同的财产,具体分割方法为: ①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归各自所有。如双方所分得的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或以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 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③对双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必要时可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对投资性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可按《解释 (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将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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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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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
(3)继承与赠与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4)遗嘱。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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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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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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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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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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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
(3)继承与赠与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4)遗嘱。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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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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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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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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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的规定中,抚恤金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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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什么?
浙江高院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依据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就是用来自己享乐的,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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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死亡抚恤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抚恤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精神抚慰、物质抚慰抚慰和经济补偿的费用。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遗产。  享受死亡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享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的规定中,抚恤金不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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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户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后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本文介绍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的法律分析,针对离婚中夫妻债务的划分、认定、清偿做如下法律简述:  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一般界定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3、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予以支持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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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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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有哪些,夫妻共同债权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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