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怎么知道严重不严重
针对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之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其抽头渔利额累计已经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其次,是其赌资额累积已超过了人民币三十万元;
再者,是指在建立赌博网站之后,通过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服务,从而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经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此外,还包括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因此获取的违法所得金额也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最后,还有其他各种情况。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被视为行为犯范畴,即对于任何形式的开设赌场行为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深入调查,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得到严格执行。
在当今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网络时代,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赌博网站在互联网上横行,而这种现象不仅仅局限于实体赌场中的传统赌博模式,更多地是通过虚拟世界进行的,这给我们的执法带来了进一步的挑战。
为此,我们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视,以应对现下的实际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电脑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任意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或接受投注,这类行为均被归类为“开设赌场”。
然而,如果此类行为涉及到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设备等手段,将赌博视频、数据进行传输,并且还包括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赌博活动,且具备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以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任一情形者,均应视为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以附加罚金作为惩罚;
但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受到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需要附加罚金作为额外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设赌场罪怎么知道严重不严重”,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