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并签署欠条而引起诉讼的法律问题,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案由的认定,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借款纠纷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两种不同的案由。
在一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尚未支付所规定的特定建设工程价款,并且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被明确确认且已达到清偿期限,那么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并对折价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拖欠工程款是否可以劳动仲裁
关于拖欠工程款项的争议,当事人是不得申请劳动仲裁的,然而,并未明确规定不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仲裁方式进行解决。
由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因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而拖欠工程款项的纠纷涉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非雇主和员工,故该等人士之间的纠纷无法寻求劳动仲裁来解决。
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宜途径为:
如果工人遇到的问题是由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其工资未能得以妥善结算所致,那么工人可将发放工资的用工单位、转包方以及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民众法院发起正式诉讼,并期望通过审判程序使发包方对其拖欠工程款部分承担最后的还款责任。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