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若需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将有可能为法院采信:
公安机关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例如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及告诫书等等。
这类文件能够详细描述报警的方式、案件主题、警方出动时间、处理结果、家庭暴力行为的起源、严重程度及其相应处理措施等具体事项;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组织编制的书面证明。
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避难所、工作单位等,他们编写的书面材料可以有力地证明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之后,各个相关组织是如何展开救助行动的;
证人的口头陈述。
这些证人可能包括成年人子女、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邻居等人。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则提出申请;
视听资料。
比如:
各类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包括有关伤害情况的录像、对方承认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等。
这些资料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证实其真实性;
书面忏悔书与保证书。
若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平解决方案,当事人权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加害者签发书面形式的忏悔书与保证书,或者进行录音录像以备查验;
心理咨询或治疗机构的诊断建议、治疗效果。
同时,医院的病历、照片等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
伤势鉴定报告。
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势鉴定报告,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形成互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家暴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在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状态下,通常情况下需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2、若夫妻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便需要对各自所有的私有财产进行保留,而对于那些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仅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进行裁决,并依据当今社会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保护子女及女性权益的相关理念做出决定。
3、另外,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如重婚或者同他人长期共处而形成事实婚姻等,都应该被认定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此时,法院便会在裁决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的扶持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家暴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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