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治安调解,亦可被定义为一种源于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肢体冲突、财产损失等),且其情节较为轻微的治安事件,在公安机关的专业指导和积极参与下,通过严谨的调查取证过程,明确事实真相与责任归属,在此基础之上,致力于劝导、教育并引导各方交换观点,促进互谅互让,实现各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的程序性活动。
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情节相对较轻,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治安调解。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在日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纷争。
对于那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寻求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治安调解程序中的必要准则及当遵循的法条如下所示:
平等正义、自由意志的原则坚守,意味着公安机关应对调解事宜的启动必须得到各方当事者共同声明自主同意的合法性;
公允正直、公平公开的原则坚守,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展开调解工作时不能给予任何一方过度偏袒的待遇;
合法原则的坚守,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进行调解工作时,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治安调解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