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
身负剥夺政治权利之人,乃为公民,其身份归属使其政治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政治权利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故而,政治权利的存在或消失并非判定其是否为公民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与取消国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由此观之,尽管身为失去政治权利的中国国民,他们依旧保留着中国公民的身份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否被假释
在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而言,若满足假释条件,依然享有申请假释的机会。
而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其必须已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被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经过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尝试申请假释。
同时,他们须保持良好的监规行为,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如确实存在真诚的悔过之情且不再存在任何重新犯罪的可能,方可获得假释批准。
唯有在一些特殊状况下,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给予宽恕,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然而,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将永久失去假释的资格。
在决定是否给犯罪分子假释时,法院将会审慎评估他们出狱后对其所在社区产生的潜在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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