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书只盖章不签字有效吗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仅加盖公章而未由双方签署亦具备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需要在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处加盖公章,另一方面也需由合同双方签署确认。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存在合同仅加盖了公章而双方并未签字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该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的合同生效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项,即签字或盖章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
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於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怎么处理
当工程结算金额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时,我们将首先依据实际施工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种情况是,如若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则以事先约定的规则为基础进行结算;
第二种情况是,若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从而使得合同双方无法就这部分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当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并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合同各方可能已经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但是若新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工程价款)与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出现实质性的冲突,那么我们仍应尊崇备案的中标合同,将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结算书只盖章不签字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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