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买房约定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通常而言,结婚后夫妇以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即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亦需根据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包括均等分割,如一方获得房屋之所有权,则应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若出售房屋,收益亦需均等分配;倘若双方争夺房屋所有权,则对另一方仍按照市场价格给予相应补偿)。
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2、婚后若是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被视为仅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可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买房子要怎么成为单独所有
男女两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时,便已有权自行约定婚姻期间内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包括结婚前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都能归彼此所有,当然也可以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所有的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另一部分则由两人共享所有权。
在此种情形下,所签署的相关约定需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共同财产,即根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在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
此等财产既可能是实体实物、货币财富,亦或是无形资产。
在分配此类财产时,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应规定并遵循统一的测量和估值标准来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买房约定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分割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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