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收益分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享有请求法院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强制性分配之权利。
然而,行使此项权益的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需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其次,须有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具体分配方案。若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依然拒不履行分配利润义务,且其拒绝分配的理由并不合理、正当,那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当股东根据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向公司提出分配利润的要求时,如果公司以无法执行该决议为由拒绝分配,而其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又不能被证明成立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公司按照决议中所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股东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出现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状况,股权投资方需按照其应当缴纳的出资去分担公司所需承担的债务。
作为企业法人实体的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益,拥有对该等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需以其所有可支配的资产去承担其所面临的债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将以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度为责任限度去分担公司的债务;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他们同样需要以他们所认购的股份额度为责任限度去分担公司的债务。
当某位股东故意从公司中抽取资产时,他应在这部分资产的额度内替公司承担连带性的清偿责任。
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便意味着,公司必须承担其应付的债务责任,而股东则需在相同的资产额度内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它公司之间的界限模糊化,此时,控制性的股东将负有连带的债务赔偿责任(即指股东及公司均需分担债务):
1、公司的收益与股东的个人收入无法明确区分,以至于单位财务记录混乱;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合流通,且长时间共用同一结算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收益分配”,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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