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公司工作签合作协议合法吗
劳动者仅仅签订劳动协议而非正式合同,这是不可取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已经确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在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合同的签署。
若用人单位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前就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成立。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后的一个月至一年内仍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法律规定,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一年以上,则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因延期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赔偿金,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快递公司制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格式条款亦称标准条款,意为合同双方基于重复使用目的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另一方详细商议之条款。
从法律角度,对于此类条款,规定了三方面的约束力: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关注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各项条款,并根据对方需求做出相应解释;
其次,任何足以免除提供格式条款方主要义务或剥夺对方主要权益之格式条款均属无效;
最后,若因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应当以常规理解做为解释依据。
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及以上解读时,应当偏向对不承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因此,快递公司制定旨在解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快递公司工作签合作协议合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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