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信息罪标准
在我国,对于涉及到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所适用的相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主要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8条这一法规。该条款明确要求,任何人如果故意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或者出租涉及淫秽性质的图书刊物、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进行淫秽信息的传播,将受到10天至15天的拘留惩罚,并且还可能面临3000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罚款。若情节较轻者,则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甚至是500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包含色情内容而同时具备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不被定义为淫秽物品;倘若此类艺术作品中夹杂有少量的淫秽与色情成分,但其艺术价值仍然显著,那么也不能算作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此外,在朋友间或恋人之间进行的指向性传递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传播了淫秽物品,但只要没有向广大公众进行散发,且也未使不特定群体产生感知,那就无法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中所规定的传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传播淫秽信息和贩卖淫秽信息怎么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制造、运输、复制、销售、出租含有淫秽内容的书籍、图片、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行为,或者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电话及其他通讯设备进行淫秽信息的传播活动,都将会收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将被处以10天至15天不等的拘留处罚,同时还可能面临最高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违法者,则会被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传播淫秽信息罪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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