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信息罪标准
在我国,对于涉及到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所适用的相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主要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8条这一法规。
该条款明确要求,任何人如果故意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或者出租涉及淫秽性质的图书刊物、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进行淫秽信息的传播,将受到10天至15天的拘留惩罚,并且还可能面临3000元人民币以下数额的罚款。
若情节较轻者,则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甚至是500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包含色情内容而同时具备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不被定义为淫秽物品;
倘若此类艺术作品中夹杂有少量的淫秽与色情成分,但其艺术价值仍然显著,那么也不能算作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此外,在朋友间或恋人之间进行的指向性传递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传播了淫秽物品,但只要没有向广大公众进行散发,且也未使不特定群体产生感知,那就无法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中所规定的传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传播淫秽视频他人罪怎么判
1、传播淫秽物品是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2、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无牟利目的,仅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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