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是否可以列席董事会
股东无法参与董事会,但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关于董事会会议列席者规定如下:
1.公司监事与总经理准予出席董事会。其他高管与潜在利益方若获会议主持认可且无董事反对,亦可列席。参会之内部审计师可列席会议。此外,尚未担任董事之首席财务官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2.授权每位董事最多带两名助手出席会议。如需携同人员参会,须得到全体董事确认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其不得代为发言或投票。如议题涉及其司商业机密,主持人有权要求其离场。对于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场。
3.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官员有权作为会议视察员出席会议。
《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注资之后,不能随心所欲地撤出投入的资金。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申报人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实现退出公司的愿望。
具体来说,该种情况有以下三种:
1、公司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因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让等原因导致主要财产发生变更;
3、根据公司章程原定应予解散,但经修改公司章程后得以继续存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是否可以列席董事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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