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是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累计减持量不得超出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此外,上述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们离职之后的半年内,也不得转让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份。
当然,若公司章程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须遵循相应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挂牌上市的公司如欲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须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具体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公司必须构建起一套健全而并且能有效运作的组织架构体系;
其次,该公司须具备长期稳定并且盈利水平突出的发展潜力,同时其财务状况也必须稳健优良;
再次,近三年内该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文件中应未发现有任何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规的事项;
此外,还需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批准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特殊要求并至少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5)股东权益总计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权益不少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6)累积发行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百分之四十;
(7)过去三个年度中,公司每年均能从净利润中拿出足额货币去支付一年期的债券利息;
(8)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需应用于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方向的扶持项目;
(9)债券的年利率不能超出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利率红线;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条件是,公司还应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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