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可以吗
然而,若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方无法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这无疑将严重偏离被保险人当初投保的本意。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一项名为“自费药审判原则”的规则,该原则指出,在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时,不应预先扣除或者排除自费药品部分的赔偿金额。
另外,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通常会约定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来计算赔偿责任。
然而,鉴于交强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以及浓厚的公益色彩,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时,不宜预先扣除自费药品的费用。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则需要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具体约定来处理自费药品事宜。如果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与标准来核算保险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依据此约定扣除自费药进行理赔的行为,法院应予认可并提供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起诉
倘若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不尽如人意,那么作为被投保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条款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必须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进行申诉(民事案件的法定时效期为三年,其起算日期从权益人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或义务主体开始负有责任之日算起);
其次,应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于涉及合同纠纷类的诉讼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
最后,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可以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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