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此首先要提及4种情况下均可申请二审程序中的举证证明新证据的情况--即:
1、这些新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就已存在,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直至庭审结束后方能被发现;
2、另外一类是在原有证据基础上新获得的证据,这种证据早先在原审庭审期间就已经被注意到,然而受到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获取或者未能在法律所设定的有效期内提供出来;
3、包括那些在原审庭审之后逐步形成的证据亦属于此类型,这样的证据无法根据其特征单独发起新的诉讼过程;
最后一种则是那些在原审阶段被提交却因为法院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合理的质证并且未曾被作为裁判依据来使用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
二、再审新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复审过程中,针对新证据这一范畴所包含的范围如下:
1、即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之前就已被察觉,然而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未能获得或者未能在特定的时限内呈交的证据材料;
2、另一方面,也包括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之前就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但是在庭审之后才被新发现的情况;
以及3、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后,原负责做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工作,并由此推翻了原先的结论性意见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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