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乃指由企业、公司以及其他雇佣机构的相关人士,凭借其执行职务时所获取的便利条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国家公有财富或公共资产的非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若该项挪用资金行为系用于个人消费或进行违法牟利的活动,且截止至案发时涉案金额已高达六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案件;如果该项挪用资金行为主要用于个人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已经超出三个月期限未能归还原资金的同时,涉案金额已高达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同样被认为是性质极其恶劣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案件。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于涉及到此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行为的罪犯,应判处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
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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