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工作时间规定几个小时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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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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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哺乳期女职工,其婴儿未满1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如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和满足其特殊需求。
哺乳期工作时间规定几个小时

一、哺乳期工作时间规定几个小时

对于正处于哺乳期间不满一岁的有婴儿的女性员工来说,其雇主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她们进行夜间加班

为了维护此类员工的权益和考虑到其特殊需求,用人单位需确保每日的劳动时间内有至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给这些处在妊娠期的女性员工使用。

另一方面,若女员工的产下的孩子是双胞胎甚至多胞胎,那么每位新生儿每天增加的哺乳时间也应相应地提高,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充分的照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哺乳期工厂搬迁怎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的相关法令,依循工厂拆迁原则,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合理补偿: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造成的迁移以及暂时性的居住地点调整的补偿;

最后,也是常见的问题,即因为征收造成的工厂停滞生产和业务损失的全面补偿。

由于征收导致的工厂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产权调换的方式,在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负责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工作时间规定几个小时”,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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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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