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一人因购置房产而借款,此项债务将被视为夫妇二人之共同债务。
若该房产记于双方姓名之下,或是夫妇双方共同居住之处,那么此笔欠债即是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妇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此项债务时,以及当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以及父母子女等其他直系亲属的姓名,可以被理解为夫妇双方对其中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地位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共识,这时便应当将该房产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是房产所有权名册中已经存在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也表明另一方在此房产中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然而,虽然产权名册中记录了其姓名,但是在分配问题出现时,并不绝对意味着将会平均分配,而是还需结合更多的实际情况,例如双方对于房产的贡献度等等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证上其中一人欠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