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违法记录是什么
该类违法行为被视为行政事件处理,涉及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是针对被指控者个人的影响,例如在参军、报考军事或警察学院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还包括了诸如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包含强制戒毒)以及责令社区戒毒(包括限期所外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多种行政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二、行政违法行为都有哪些
行政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过错与行政职责过错两种类型。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作为实施主体的,应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其中最为关键的条件便是执行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其次,在主观意识方面存在偏差,这种偏差既可能表现为故意为之,也可以理解为疏忽大意。
最后,执行该行为的客观条件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违法记录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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