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倘若当事人对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有疑义或争议,则可寻求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审查与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判。
然而,在以下的特定情况下,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一,约定的仲裁事务超出了现行法律所许可的仲裁范围;
其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仲裁协议;
其三,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关于房地产产权认定的几种情况及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房子以单方面父母名义进行登记,买房时多半由父母承担首付款项支出,在完成相关手续之后,房子则会被视为亲生父母拥有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若以两个人共同名义购买房屋,无论其中哪个人负责支付首付款,都应当将这套房子视作由两个人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种情况,当某位个体为购房做出了首付款贡献,并且登记备案在他/她自己名下的话,如在此之前已经获得了房产证书,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为属于个人财产。
第四种情况,当房屋以父母与两个人共同名义登记时,该套住房便被认定为父母与其子女共同持有所有权的资产。
最后,第五种情况中,如房屋已登记以夫妻双方以及两边的父母共同名义持有所有权,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他们和父母共享的资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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