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特殊共犯的认定有何规定
若要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承包人或者乘坐电动车的人都有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而最终死亡的情形时,此类行为则应当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特别恶劣情节会受到什么处罚
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则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第一,交通肇事后致两人或以上死亡,或导致五人或以上人身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第二,交通肇事后导致六人或以上死亡,但仅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交通肇事后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无力赔偿金额高达六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罪特殊共犯的认定有何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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