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不赔的钱要责任人赔吗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时,若属于本车方责任导致的损失,首先应由该车辆所投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损失进行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的赔偿处理。如然,若仍有未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状况,则需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是由该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那么首先应该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经过上述处理后,仍存在赔偿不足的情况,则应当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若机动车商业保险也未能覆盖所有损失,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需要由侵权行为人来承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起诉
倘若保险公司理赔处理不尽如人意,那么作为被投保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条款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必须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进行申诉(民事案件的法定时效期为三年,其起算日期从权益人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或义务主体开始负有责任之日算起);
其次,应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于涉及合同纠纷类的诉讼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
最后,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不赔的钱要责任人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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