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严重最多什么情况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范之一的强制性手段,其旨在确保被告者或嫌疑犯承诺自身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能严格遵照相关规章制度,杜绝逃避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的情况发生。若取保候审申请获批,则申请人须遵守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准许不可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市或县,亦应当避免与指定人员展开任何形式的接触等等。倘若取保候审的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境,或者与特定人士接触,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取保候审被撤销的风险,进而被重新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监视居住或逮捕。除此之外,倘若申请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同时还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取保候审严重疾病怎么判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该举措旨在赋予那些涉嫌触犯特定罪状之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得以于羁押之外等候法庭最终裁决的权利。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涉案嫌犯或被告人身患重大疾病,此情势无疑将对其在审判阶段以及后续刑讼执行过程中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在做出量刑裁决时,必须充分考量到被告人体质状况。若病况严重干扰了日常生活及医疗救治,则有可能导致刑罚执行方式发生相应变化,例如转为监外执行抑或是适用缓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严重最多什么情况”,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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