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逮捕令即可实施。刑事拘留这一手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环节时,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调查、起诉及审判,或者预防其造成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合法启用。
然而,逮捕则作为一种更为严肃且强烈的强制措施,它的实施需具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刑期超过一年的刑罚,同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决定之后,方能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有没有表决权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虽未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只需其尚未被正式宣布丧失政治权利即可享有此项权利。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仅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采用,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工智能还未被判定为触犯刑法的罪犯。本质上说,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并非刑事制裁,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并无实际剥夺效力,因此不会对其选举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有没有逮捕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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