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身份进行判定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即明确知晓他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伤害后果,并且对于这种情况持有积极期望或者放任不管的心态;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协助、煽动或者直接参与到伤害行为中去;
最后,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结果与共犯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即便行为人并未亲自出手实施伤害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二、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情节
资深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明知自身的行为必定对他人的肉体产生实质性伤害,却依然故意为之,期待甚至渴望伤害结果的发生,这便足以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以积极主动的行动形式展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极被动的不作为方式体现出来。
前者如拳脚相向、刀剑相加、棍棒相击、石块相砸、烈焰相烤、沸水相烫等;
后者则如同那些肩负着保护幼童职责的保姆们,如果他们在看到幼童手持利器胡乱挥舞时仍无动于衷,最终导致幼童自残双眼的悲剧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故意,我们需要了解到它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在故意伤害罪中,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却依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在事前并不一定能够准确预见到自己的伤害行为将会给被害人带来何种程度的伤害,也未必会对此有明确的认知和追求。
然而,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后果,都应当在其主观恶意范围内进行评价,
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伤害结果来判断是否属于故意轻伤抑或是故意重伤。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轻伤的犯罪行为中还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但是,当重伤意图极其明显,例如行为人试图严重毁损他人面容,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相关行为,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完成,即便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该按照故意重伤罪(未遂)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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