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其家人通常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探望。但需注意的是,法律赋予了律师以合法途径与之进行接触及交流的权利。
然而,律师的会见机会亦受制于特定时间段的限制。此举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侦查程序得以顺畅运行,同时避免可能出现的翻供、窜供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被刑事拘留可申请赔偿吗
通常来说,刑事拘留并非申请国家赔偿的恰当途径。
除非涉及到因执法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拘留行为,例如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由办案人员私自做出的拘留决定等情况,此类情形方可申请国家赔偿。
除此之外,若此前的拘留过程均依照法规流程进行,但拘留时间超出了标准限制,通常设定为37日,此后又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是宣布被告人无罪等情况,这两项要素同时满足时,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
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况往往难以同时出现。
在常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定的审批手续,依法实施拘留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最常见的便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上报检察院批捕,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则会变更为取保候审,这类情况通常不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刑事拘留可以去探视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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