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不会试图逃避司法侦查与审判程序,并能在接到传唤时立即出庭回答问题。
然而,当涉案者故意隐瞒犯罪事实之时,实质上就已经涉嫌逃避司法审判与侦查,这无疑与取保候审的设置初衷相违背。在此情形之下,一经发现涉案者刻意隐瞒犯罪事实,取保候审应予立即撤销。
此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例如实施逮捕或者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隐瞒犯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个
故意隐匿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如果情节严重,牵涉刑事犯罪的话,嫌疑人可能将要面临严厉的刑事诉讼处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项强制性措施名为“取保候审”,它仅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情况。要想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只要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次,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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