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广泛施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此举旨在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与讯问。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保释候审之前,执法机构可能会先将其拘留或逮捕,然而这并非必然的步骤,亦有可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直接作出保释的决定。保释候审的执行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要不要退赃退赔
在取保候审的问题上,我们并不采取强制性的要求。
然而,取保候审之前,若犯罪嫌疑人能积极地退回违法所得,这无疑是其真诚认罪、深刻悔过的具体体现,也是申请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退赃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换言之,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要不要先抓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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