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什么时间点算
对于被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的取保候审期限通常自该条令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的那一天起算。换句话说,只要是法院或者公安部门作出了决定并立即执行了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从那一刻起,相应的期限也就正式启动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从什么可以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首先,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危害的情况;
再次,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情况;
最后,当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此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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