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刑事拘留救济程序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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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受非法刑事拘留,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责任方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赔偿,期间应听取申诉人意见,并商定赔偿事宜。决定赔偿则制定赔偿决定书,十日内送达;不赔偿则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解决途径包括递交申请和接收决定或通知。
违法刑事拘留救济程序怎么走

一、违法刑事拘留救济程序怎么走

若公民在受到刑事拘留时遭遇了非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负责赔偿事宜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对是否做出赔付的事宜做出最终决定。在此之前,责任方有义务认真倾听申诉人的声音,同时也可与申请者共同商讨关于赔偿方式、具体内容以及金额等方面的问题。若判定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需制定出详细的赔偿决定书,并在做出决定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该文件送达到申诉人手中。反之,若责任方决定不予以赔偿,同样需要在做出决定的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诉人,并详细阐述不予赔偿的原因。因此,对于因非法刑事拘留而引发的纠纷,其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由申诉人向责任方递交赔偿申请;

其次,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将决定书或不予赔偿的通知书送达给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违法刑事拘留追责规定多久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其缘由可归结于以下几点:

首先,公安机关若经审慎判断后,认为有必要对某个被拘留者进行逮捕,他们应在得知拘留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而这一申请的最长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法刑事拘留救济程序怎么走”,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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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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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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