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谁同意的
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状况,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实施的强制性司法手段之一。故而,能否批准取保候审,取决于上述三大法定机构中的任意一家,在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所作出的独立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是谁可以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请求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应当委托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均享有对特定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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