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若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
然而,此处所指的“严重疾病”并未进行详细列举,通常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若该类重大疾病已严重影响到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且不会因取保候审而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此类重大疾病便可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合理理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重大疾病可以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并未有明文条款明确指出仅当被调查人或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并较为严重的身体疾病时方可申请获得保释候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宽大处理方式往往是通过对客体嫌疑人的健康状况、所涉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恶劣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多种关键因素开展全面而深入地审查和权衡之后做出的决策。倘若在强制拘留过程中,某名罪犯因病情恶化,极有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健康状况,那么司法机关便有可能会慎重考虑并批准其提出的保释候审请求。
然而,最终能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还需由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重大疾病才能取保候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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