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天数从哪天算
中国大陆地区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拘留天数通常以犯罪嫌疑人实际入狱之日起算起。举个例子,若某位公民于夜间被实施拘留,那么该夜便视为其刑拘第一天。针对普通刑事案件,刑拘期限理论上不能超过三天;
然而在例外情形中,经过特别批准后,拘留期可延长至七天;
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则可能被处以最长为三十天的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刑事拘留通常采用以“日”作为计量单位,并且在计算过程中,“期间开始之日”并不被纳入到实际的拘留期限之内,而是自“期间开始”的第二天才予以计算。而对于拘留期的结束时间,则以法定拘留期限中的“最后一日”为准。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平均时长为14天,这是从当事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在这14天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核实所需的时间为7天,这个时间段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拘留将继续执行;反之,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当事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若需延长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核实所需的时间仍为7天。在这段延长的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拘留将继续执行;反之,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当事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天数从哪天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