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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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强奸罪未获立案,受害者可依《刑事诉讼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行动,保障受害者权益。此路径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奸罪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一、强奸罪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

若不幸遭遇公安机关未对强奸罪进行立案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确认公安机关负有立案侦查义务但未展开行动时,享有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此时,人民检察院应责成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具体原因。

如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述理由不足以支持不立案决定,则将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重新展开调查和立案应对。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相关通知后,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强奸罪公安局撤案后不服怎么办

按照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如若当事人对于某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及申诉。

具体而言,所谓上诉乃是指当事人(在不包括受害者的前提下)对地方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持有异议,并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法律程序性行为。

作为法定诉讼权利的表现形态,上诉权一旦依法行使,必将引发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倘若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近亲对于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欲提出上诉,则必须得到被告本人的明确同意。

被告的意愿表达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亦可以是书面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奸罪公安局不立案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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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学生家长捏造教师其女儿的事实,作虚假告发,并报案公安机关,明显有意图其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学生家长有教师其女儿的证据,则应当依法立案侦办,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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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强奸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罪怎么立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的。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妇女或者奸淫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延伸知识: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压迫被害女性的反抗,从而达到奸淫对方的目的。因此,在的过程中,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身体伤害。此时,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伤害情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罪民事赔偿标准的内容,还请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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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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