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算肇事逃逸
以下六种情况均不应被视作肇事逃逸行为:
第一,根据可靠证据显示,当事人在不知情或者无法察觉到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驾车离去,这种行为应当不算作肇事逃逸;
第二,若事故当事人基于迅速救助伤员的考量,在清晰标记车辆位置以及自身身份信息之后,驱车向相关机构恳求帮助或者报告事件,这种举动也不宜视为肇事逃逸;
第三,在事故当事人将伤员紧急送医后,由于资金筹集、办理手续等特殊原因,必须临时离院处理,但仍留下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并且征得伤者亲属的同意,此种情况亦不该被判定为肇事逃逸;
第四,若事故当事人因为伤势严重、需要立即接受治疗,没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先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急救,这样的情况同样不宜被划入肇事逃逸之列;
第五,在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性质与责任归属并无争议的情况下,他们留下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重要线索材料,然后各自离开现场以寻求自行谈判协商解决问题的共识,达成协议之后其中一方不顾约定且报告警方,而另一方在此前提下则不应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最后,若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同时也无人员伤亡现象,在充分留存相关证据之后,由于特殊原因不得不暂时离场处理,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应被归类于肇事逃逸范畴之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情况不算危险驾驶罪
以下五种情况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之行为:
首先,若公诉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以证实在抽血现场对血液样本进行了及时封存以及编写了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证据,进而无法确定送至检测机构的血液样本系被告人所有,那么由于证据不足,该行为将被判定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在送检过程中,无论是时间选择还是期限设定,亦或是操作流程都未遵循《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而导致检验结果无效,同样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再者,若饮酒者在休息一夜之后,第二天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车辆移动,这种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因此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此外,若醉酒者在机动车内熟睡,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酒后驾驶,同时也无法排除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性,那么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罪;
最后,如果鉴定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与相关专业规范不符,那么这份报告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终导致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不算肇事逃逸”,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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