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当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特定的条件,即使案件已然进入立案程序,他们依然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取保候审是一类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轻对涉案人员人身自由所可能带来的限制。
然而,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最终取决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依据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立案了能取保候审吗
符合特定条件者方可申请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立案了能办取保候审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