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如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方式提出质疑,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的第三天,通过提交书面申请,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起复议。该复议申请应明确列出审核请求及其理论依据与关键证据。拒绝受理的情况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收不到回复,则应当视为已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下述情况将会导致复议申请被拒绝接受,并且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说明原因。
(一)无论是哪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该诉讼已经获得了法院的受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涉及车辆在道路外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复议申请,他们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相关利益方。复议结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度审查,并最终给出复议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支撑是否充分稳定,法律应用是否准确无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合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且合法性强。复议工作通常倾向于采用书面审核的方法,然而当当事人提出需求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时,可以召开全部涉事方当事人现场会议,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复议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该事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已得到法院批准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复议程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若发现原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定不公或者调查及认定行为违反法规程序的,应当做出复议结论,命令原办理机构重新调查,进行事实确认。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于法律恰当、责任划定公正以及调查程序合规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议结论。当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议结论以后,应当召集一切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当面宣布复议全文。假设当事人未能出席会议,那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形式递交复议结论。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对于不认同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相关事宜,可采取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其次,若已经进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也可在庭审环节当场表达对此份事故责任判定书存在异议一事,同时详细阐述提出这个异议的具体原因和依据,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与决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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