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员,即为被执行方在具备履行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却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者,亦可泛称为“老赖”。可以理解为,当被执行人并未尽到其应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并且同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那么相关法院应该将该被执行方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录中,进而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实行严厉的信用惩罚措施:
(一)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
(二)采用诽谤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进行恐吓威胁等方式来干扰或阻碍强行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
(三)以蓄意欺诈、捏造虚假证据、实施虚假诉讼等手段逃避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
(四)刻意玩弄诉讼策略、无理参与仲裁活动、或者通过隐藏、转移资产等手法规避执行工作;
(五)没有合理正当理由故意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六)违反相关限制性消费令要求的;
(七)无合理原因及解释地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诠释,我们通常说的民间借贷乃是指自然人、法人乃至非法人组织在资金流动性方面开展的一种行为程序。
在此过程中,民间借贷的参与方得以自由地就借贷的利率、借贷的具体金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签订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借贷的利率不得突破国家法律设定的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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