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变更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变更,乃是指在现行有效的集体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之际,由于主、客观环境因素的变更影响,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程序及步骤,对原有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的修改或者增添删除等法律操作。经过合同双方各自授权的协商代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便可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处理,具体实施过程应参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集体协商流程。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其罪行,且表示赞成法院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以及审判程序的实施,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
在调整量刑建议过程中,必须确保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对于同时涉及到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若需对每一位被告人均产生不同程度的量刑调整,则应该明确说明个罪量刑调整的原因及其调降后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多项罪行,法官亦应对每项罪行分别列出量刑调整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总体量刑推荐建议。
另注,相关文件、公告或言论均以中国官方网站发布为准,仅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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