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后对方资金冻结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二、强制执行后对方不偿还是否可以强制一辈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除非还款人将所拖欠债务悉数偿还完毕,否则强制执行措施将会持续贯穿债务人的余生。
1、若债务人确已无力履行法定义务且无可供强制执行之资产,只能暂时停止执行手续。
待其恢复经济能力后,方可再度启动执行程序。
2、若债权人已于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论历时多久,均可行使执行效力,法院的强制执行行动依然合法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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