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规定,在被逮捕之后,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概率究竟如何,这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该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具有特殊的身体状况、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等等,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将会相当高。
然而,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是否适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还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后取保候审是叫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吗
对于被逮捕后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权利的情况,这不能被称之为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
那么什么才是所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俗来说,就是由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五条所规定,对已是被逮捕的犯罪者或被告人进行深入审视,判断他们是否还有必要继续收监待审。
若经审查证实无需再加收监,检察院便会向负责此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建议,以便使其转为变更为其他更为适当的刑罚措施或予以释放。
值得强调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前者实质上仅限于刑侦工作期间采用的一种强制策略,而且必须在案件正处于调查处理环节时向现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同属法定程序,但两者却存在本质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逮捕后取保候审几率大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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