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若被告人非法侵占或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致使被害人提出涉案财物的附加民事诉讼求偿,那么人民法院将勒令予以驳回申请。但是,法院仍然有责任对该类行为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该过程中的任何处理结果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予以酌情考虑。
2、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尊严和财产等基本权益,以至于构成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发起的有关附加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不对此给予受理,但应明确告知他们有权依法向国家政府机关申请相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可以支持吗
在针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受理此类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会以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原始纯收益作为参考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死亡赔偿金跟其实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被害者的身份属性(即城镇户籍抑或农村户口)。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死者本身的年龄。普遍而言,年龄较大者在最终可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方面将略显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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