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之中,提保方会和相关的当事人就提保事宜做出约定,倘若有任何的债务未能得到妥善履行,那么提保人将会承担起对应的提保责任。
另外一种保证方式,就是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这主要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可能会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起对该债务的连带责任的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所适用的乃是保证期间,然而债务加入则是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制度,皆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2.义务来源各异。
在此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乃是源于从属主债务之一种义务,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
相比之下,债务加入则以原有债务人同等的地位行事,需负担与原始债务人相同的清偿债务的责任。
3.对于责任之追偿方式亦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然而债务加入对于是否能够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问题,相关法条尚未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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