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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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当然退伙:1.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法人合伙人丧失主体资格或履行资质条件,或按法律和协议规定;3.偿付债务能力严重问题;4.所有合伙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明文规定如下情况为当然退伙的情形:

1、自然人合伙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性质的合伙人因丧失主体资格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或双方在协议中协商确定的丧失履行资质条件的情形出现;

3、其偿付债务的能力出现严重问题;

4、所有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然退伙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合伙人基于法律所明确列举的特定原因须退出经营活动。

此类退伙方式可划分为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两种类型。

1.当然退伙。

顾名思义,即是由于某种客观状况的发生而导致合伙人不得不选择退出丧失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此种退伙可能涉及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当合伙人本人去世或遭宣告死亡时;

其次,当某人被宣告为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时;

再次,当某个个体失去偿还能力的时候;

最后,若某些合伙人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均会引发当然退伙的法律规范。

2.除名退伙。

这种退伙形式常常被称为开除退伙,是在某位合伙人出现符合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后,通过其他合伙人的内部决议将该合伙人从合作团队中予以排除的做法。

具体的触发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首先,合伙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时;其次,当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素的行为导致合伙企业遭受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时;

再者,当有人在行使合伙企业事务权时存在背离道德原则及职业操守的不当行为时;最后,若在原先签署的合伙协议中有其他特别规定事项,且该等事项经证实确有其事,也可以视为除名退伙的合理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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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即承认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的作法要更加合理一些。因为,在全体普通合伙人均陷于清偿不能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统一体的完整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某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抢先求偿而得到大部分乃至全额的清偿,其它债权人则可能因此而得不到清偿或者仅得到少部分的清偿,这样无法体现民法原理上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反之,如果能够将合伙企业财产和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统一体而在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使所有债权人最后均未得到充分清偿,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所获得的待遇也是公平的。
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除了要考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外,由于全体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都纳入了破产财产,还必须同时考虑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债权人。这两类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使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设计有必要反映这种特殊性。在这方面,破产法上的“双重优先权制度”较为妥善地解决了该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在不承认合伙为实体的前提下,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相对主体,各自有相对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享有各自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简言之,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在双重优先权制度下,一方面,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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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合伙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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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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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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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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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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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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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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