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怎么处理
在宣告死亡之后,若当事人再度出现在世人面前,经过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有的死亡宣告。在此情况下,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原本的婚姻关系即应自动恢复至未被宣告死亡前的状态。
然而,若其配偶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或者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表示不愿恢复先前的婚姻关系,则该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宣告死亡有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对宣告死亡作出裁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两点:
第一,一个自然人若失踪时间满四年;
其次,若这个自然人系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失踪长达两年。
宣告死亡乃是针对自然人离家出门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寻得其踪迹,经过与其有关利益方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依程序对这个人为他发放死亡证明书。
依照法律条文规定,在宣告其人已死亡的法定时期内,被他人侵吞的该名自然人人的财产,倘若在得以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后,该公民仍然享有向对方讨还财物的权力。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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