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出险时间不符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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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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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拒赔时效计算方式非统一标准。通常,法定时效为两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悉或应知保险事故起算。但对于人寿保险,其诉讼时效长达五年,亦从知悉或应知事故起算。因此,在处理保险理赔时,需根据具体保险类型和合同条款,明确时效期限,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车险出险时间不符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一、车险出险时间不符保险拒赔起诉时效吗

关于保险拒绝理赔的时效计算方式并不完全统一,通常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被拒绝理赔案件所适用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针对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其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同样从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车险出险只有车辆受伤会不会全部理赔

倘若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保险公司未必会悉数赔偿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

实际上,交通事故需要依据责任归属的情况进行妥善赔偿处理。

若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则仅有交强险方能在规定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险出险时间不符保险拒赔有起诉时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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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于2002年8月10日提起诉讼:(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根据B银行的要求,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请说明理由2001年7月1日,遭到C公司的拒绝。(3)B银行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B银行在2002年7月20日调查还得知A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曾将其价值1000万的房产无偿划转给D公司后?请说明理由?请说明理由。2002年7月15日,B银行于200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02年4月1日,请求人民法院判定A公司的房产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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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要求还钱。2,权益受到实质侵害。”就是说
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可以找C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2年4月10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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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说他的公司急需要资金,然后准备把房子进行贷款了,那么有抵押物符合拒执罪吗?
[律师回复]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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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以上就是有抵押物符合拒执罪吗的回答望采纳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大陈与小陈为两姐妹,黄某为二人母亲,于3月趋势。大陈、小陈二人在其母黄某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的但有其母黄某加盖手印及三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三套房产及两个店面由其继承其中两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则继承一套房产及一个店面。小陈认为大陈出示的遗嘱无效,遂将姐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大陈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由二人平均分配。小陈诉称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大陈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大陈辩称该遗嘱有其母亲的手印并有三位见证人的签字,可以证实遗嘱内容是其母黄某生前的真实意思,应当保护死者遗愿。经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三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该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并未向三位见证人宣读,遗嘱系由大陈打印形成,且遗嘱上黄某姓名也为打印形成。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不识字,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本案中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形式要件才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1.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遗嘱即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表明代书遗嘱不能由继承人代书。而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同时又是继承人身份。加之遗嘱并未向见证人宣读,见证人未对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认定有效,本案中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应认定为无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百姓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导致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鉴于若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可以直接认定,法官建议在涉及重大遗产继承时,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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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合同与事实不符无效,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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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扩展资料:第三责任险即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交强险实施后成为非强制性)。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免赔率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⑴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⑵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车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⑴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⑵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⑶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一次性赔偿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连续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三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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